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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不到位,汽修店专门宰熟

江苏宿迁,一男子因车子空调不制冷,将车子开到相熟的汽修厂维修。维修师傅检查后,前台声称是空调压缩机坏了要重新换一台,并让男子先预付6千元。可男子付钱后才得知,仅仅是线圈坏了,但男子花28元将车子修好后想要回已经预付的6千元时却被拒绝,男子一气之下,以自己被诈骗为由报警。

(案例来源:江西广播电视台今视频)

江先生早年创业成功后,购买了一辆在当时来说是最流行的豪车代步。可车子开了很多年以后在路上行驶时,车上的空调却突然不制冷了。

由于当时天气炎热,没有空调就意味着不能开车,江先生第一时间就将车子开到附近汽车修理厂维修。

维修师傅检查过后,前台工作人员吴某就和江先生说是空调压缩机杯了,需要更换车子的空调压缩机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得知这个空调压缩机要9千元后,江先生有些犹豫了,毕竟这款车子现在不流行了。

吴某看出来了江先生的心思,但其再三强调称,最多只能便宜2千块,即车子修好后江先生要支付7千元维修费,由于这7千元绝大部分是购买空调压缩机的费用,所以吴某要求江先生先预付6千费用。

理由是这款车子厂家已经停产。即吴某要订购与该车型相匹配的空调压缩机,待空调压缩机到货后,才能为江先生的车子维修。江先生当时没多想,且也认为吴某的要求不过分,于是就将钱给了吴某。

事后因等空调压缩机的时间较长,江先生顶着炎热的天气,将不能制冷的车子开回家停放等吴某通知。

就在江先生等空调压缩机到货的过程中,其一朋友得知此事后觉得事出蹊跷,遂主动要求为江先生检查一下车子。可朋友检查过后却声称几十块能解决。

当时江先生还不信,以为朋友是在吹牛。可让江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其朋友居然真的只是搞了一下空调压缩机的线圈,车子的空调就恢复了使用。

原来,江先生这位朋友也是从事汽车维修行业的,其检查过后确认只是空调压缩机的线圈坏了而已,而这个线圈的实际成本就28元。江先生得知上当后立即去汽修厂找吴某讨要说法,并要求退回6千元。

可吴某却说6千元已经全部支付给厂家购买空调压缩机了,汽修厂一分钱没留,所以没办法退钱。双方发生争执后,江先生以被吴某诈骗为由报警求助。

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原来车子开到汽修厂维修时,维修师傅其实是出具了一份检查报告的。这份检查报告上面清楚写着空调不制冷的原因疑似是因空调压缩机的线圈出现故障,需要更换解决问题。

也就是说,其实维修师傅当时已经检查出问题所在了。可其并没有注明是更换“空调压缩机”,还是空调压缩机的“线圈”。所以吴某坚称是前者。

从法律上讲,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致使被害人错误交付财物的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车子确实是老化损害的,且不是吴某或其他人故意造成的,就很难认定本案为诈骗。

那么不构成诈骗,江先生还能要回这6千元么?

首先,江先生将车子开到汽修厂检查维修时,双方实际上形成消费合同关系,江先生依法享有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也就是说,吴某拿到维修师傅的检查报告后,就应当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消费者江先生,这是其一方的法定义务,否则就是侵害了江先生的知情权。

其次,江先生表示,欺诈是商家故意欺诈消费者,致使消费者处于错误认知时实施多付钱款的情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商家故意隐瞒事实并欺诈消费者的,应当承担退一赔三惩罚性后果。

因此,江先生坚持认为吴某的行为,就是属于欺诈,应当退回6千消费款,并支付3倍赔偿金1.8万元。

可吴某及其工作的汽车维修厂却坚持认为,吴某当时说空调压缩机坏了是事实。即其一方认为吴某只是误以为需要更换整个空调压缩机才能修好而已。

因此其认为,最多就是吴某的错误陈述,导致江先生处于错误认知的情况下,才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汽修厂的意思很明显,其就只是错误解读了检查报告,并没有实施欺诈江先生的故意,因此江先生不能主张退一赔三,最多就是退回6千元预付款。

最后,江先生思前想后决定以退回6千元解决此事,不想再与汽修厂继续掰扯下去了。最终,江先生收回了钱,且汽修厂仅仅是向其当面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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